鹏程伟业办公家具      
首页 | 市场动态 | 热点信息 | 设计前沿 | 家具常识 | 合作交流 | 标准法规 | 家具动态 | 家具欣赏 | 专题 | 会员中心 | RSS
  当前位置:首页>标准法规>文章内容
上海市家具行业产品“三包”规则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2-14  
上海市家具行业产品“三包”规则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家具商品的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称“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生产者、销售者的家具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生产者出厂产品应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销售者应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二)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三)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四)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品。

   

      (五)出售家具产品要标明产地、型号、等级、价格、基材、辅料等标识,且要有核价证明。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要依照“认销售、认负责”的原则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家具必要的服务,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正买卖。

   

      (一)生产者、销售者要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二)生产、销售者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四条 家具产品“三包”期限为一年,玻璃镜子发生霉点和雾光的为六个月,发生活性虫蛀的为二年。家具商品原则上以修为主。“三包”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

   

      (一)包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具行业标准QB/T1951-1952-94,凡属B类缺陷的均属包修范围。

   

      (二)包换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具行业标准QB/T1951-1952-94,凡属A类缺陷包换,同一缺陷经两次修理无法达到质量标准的包换。包换产品包修期延长半年。

   

      (三)包退范围:在包修期限内,同一缺陷经两次修理、调换后仍无法达到质量标准的或十五天之内不能调换的,被认定不合格的,消费者要求退货的产品包退。

   

      第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生产者、销售者应上门提供“三包”服务。家具产品“三包”期间免收费用(包括材料费、工时费和运输费),双方约定除外。

   

      第六条 消费者应当以书面投诉为准。生产者、销售者收到消费者书面投诉后七天内给予答复,应当按照“认受理、认答复”的原则,在答复后的十五天内给予解决。

   

      第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收费管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自行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三包”赁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合或者涂改的;

   

      (五)超过“三包”期限的;

   

      (六)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八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双方对于换、退另有约定的,对已使用过的家具可以收取折旧费,折旧费按最高不超过成交额的0.1%日收取。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

   

      第九条 消费者因家具“三包”问题与生产者、销售者发生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生产者、销售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

   

      (四)根据与生产者、销售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规则如有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本规则适用于上海地区生产、销售的各类民用、定制家具产品。

   

      本规则由全市各家具生产者、销售者共同遵守。如有不遵守本规则,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由行业协会或消费者协会予以通报,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予以处罚。

   

      本规则由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上海市消费者协会负责解释。

   

      自1998年3月1日起试行。

   

                      上海市消费者协会

   

                      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五日


 
[收藏] [推荐] [评论(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最新评论:
  热点文章
·家具国家标准尺寸
·家具产品质量标准
·美国BIFMA办公家具标准
·家具通用技术与基础标准
·软体家具沙发
·欧美市场对办公家具的检测要求
·《家具使用说明》标准10•1
·家具产品试验方法标准
·弹簧软床垫
·家具用化学涂层试验方法标准
·家具用部分辅助材料及其试验方法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
  相关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山东省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
·我国首部家具强制性标准将实施
·哈尔滨市家具行业行规公约(草案
·2004年十月执行的家具新标准强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绿色选择评定标准
·家具国家标准尺寸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
·美国BIFMA办公家具标准
·弹簧软床垫
·《家具使用说明》标准10•1
Powered by jspengche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