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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家具行业行规公约(草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2-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振兴和发展哈尔滨市家具行业,维护家具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共同得益,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促进和保护行业内部的公平、公正、依法有序竞争,反对和限制不正当竞争、促进家具市场环境的有序、健康的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各会员单位自愿签署本公约,并承担履行本公约各项约定的义务(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依据协会章程规定,是行业会员企业自律性公约,规范行业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是会员企业文明服务,竞争,自我约束的基准和社会职责。

   

      第三条:本公约所指生产经营企业是指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家具生产、经营的会员单位。

   

    第二章 行业规范

   

      第四条:行业道德。提倡文明生产、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提倡科技兴企、重视人才培养;提介遵纪守法经营。廉洁奉公,讲究信誉、自尊自律、提倡行业团结、互助,发挥行业的整体优势。

   

      第五条:协会坚持入会不分先后,企业不分大小,企业间地位是平等的工作原则。行业内不具有排他性,要保持协会内部、会员之间的有机联系。办好企业间具有共同利益、共同语言和共同关心的事情。

   

      第六条:协会对会员单位的服务,不采取强制手段,只靠引导扶持、互助互济和协商的办法解决。

   

      第七条:企业要加强现代化管理,形成标准化生产、规范化服务,自我调控的自律机制。

   

      第八条: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挥团结、协作的行业风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企业的生产经营正常秩序。

   

      第九条: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家具行业的工艺、技术、质量的标准,严禁生产“三无”产品。

   

      2.反对假冒或伪劣产品,严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生产或经营假冒伪劣产品,不损坏他人企业形象。

   

      3.反对虚假、误导消费行为,产品实行“三包”完善售后服务体系,维护消费者利益。

   

      4.反对家具暴利和低价倾销行为,反对不真实、无依据或畸高的标价误导、诱骗、欺诈消费者。严格遵循优质优价、明码标价、质价相符。

   

      5.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贬低同行企业。

   

      6.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场声誉,做有损其它同类产品的不恰当宣传。

   

      第十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从同行企业挖取生产、经营、技术人员,如属必要的人员交流,当事双方应协商解决。

   

    第三章 签约单位的权利

   

      第十一条:哈尔滨市家具行业协会作为本公约的发起单位,将所有签约单位列入行业认证的生产销售企业,并向国内外家具客户及消费者优先推荐。

   

      第十二条:签约单位选举产生公约监审小组,其任务是代表签约单位检查公约执行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提出表彰或违约处理的意见,对协会理事会负责。签约单位可以要求公约监审小组及时进行行业发展情况的调查,并经营交流沟通行业发展情况。

   

      第十三条:签约单位可以要求公约监审组,对其它签约单位的违约行为或其它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协调。

   

      第十四条:签约单位可以要求修改本公约的各项条款,但必须得到三分之二的签约企业同意。

   

    第四章 公约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协会依据本公约监审组,对参与签约会员单位执行本公约的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对执行公约成绩突出的会员企业给予表彰,并定期通报公约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参与签约会员单位应无条件接受公约组织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应本着自觉遵守本公约的态度,协商解决矛盾,并承担相应费用,一般由要求调查的一方先预先支付,如违约行为被认定则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七条:对发生违约行为并经调查认定的签约单位,应视情节轻重,依据协会章程给予行业内警告,通报,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被调查单位对调查结果有争议,可向协会常务理事会申请复议,经理事会和秘书处裁决为最终裁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公约解释权属于哈尔滨市家具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条:凡哈尔滨市家具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承认协会章程,接受并遵守本公约的各项条款均可签署加入本公约。

   

      第二十一条:本公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哈尔滨市家具行业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公约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公约自2001年4月12日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6月常务理事会通过,正式公布实施,签约单位签署之日起生效。

   

    哈尔滨市家具行业协会

   

    200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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